NEWS / 国内快讯 / 大宗资讯 / 未分类 · 2022年1月3日 0

2021年末第后一天融资租赁行业迎来毁灭性打击

元旦可能是租赁民工们(暂不含金租大佬)过得最闹心的一个跨年夜。

2021年年末的最后一个周五,央妈果然还是“发作业”了,租赁民工看了都炸锅了的那种。

一、毁灭性打击: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不得跨省展业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其中令融资租赁行业最为关注的一条规定是:

(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7类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相关规定包括: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规跨省开展业务的处罚】地方金融组织未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由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震惊但不意外:早有苗头

2021年10月19日,银保监会官方网站上,在政务咨询栏目上回复有关咨询问题时对相关问题给出了指示精神:“目前对融资租赁公司异地经营没有明确监管要求。但在监管导向上,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主要服务本地、深耕本地市场。”

2021年10月23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等三类机构审慎开展跨省业务的提示》提到,“我省三类机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深耕地方、扎根本地,聚焦本省业务,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原则上不鼓励开展跨省(区、市)业务。”

上述内容被冠以“重磅”“震惊”等字眼、以惊叹号结束,广泛传开…..

此前租赁杂谈就上述两个事件均有发过文,并直言:对于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如果不能开展省外业务,打击的级别应该不只是“重磅”,而是“毁灭性”的。

三、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展业的杀伤力

确实,如果全面禁止跨省(区、市)展业的话,很多租赁公司直接可以关门了。

小圈子群里,朋友说,“我司成立五年多了,本地业务单数至今为零。”

这在租赁圈内是常见的现象,全国任何一个省份,更不要说市、区,业务量都有限。如果不让跨区域做业务的话,很多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全剧终了。

目前行业内的现状是,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以广东省内某大型商租为例:该租赁公司截至2020年底资产规模达到520亿元,资产规模位列广东省商租之首。具体来看,在租赁业务投放区域方面,截至2021年3月末,该公司存量投放区域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浙江、湖北以及湖南等地。其中,广东占比仅15.68%,江苏占比33.14%、浙江占比21.81%,省外业务占比高达近85%。

对于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如果不能开展省外业务,打击的级别应该不只是“重磅”,而是“毁灭性”的。

本来还想着说让子弹飞,期待一个好的改变,结果直接来了一枚核弹……

四、应对之策

现在,《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了,就看看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业大佬、协会领导、意见领袖们能不能直接向上反馈,让监管再斟酌是否限制跨省展业?

公众也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这个月一起来为“拯救”行业做点什么?

如果相关规定未有修改就这么执行的话,只能看看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如何制定,以及后续的过渡期怎么整改,再看如何应对了。

第三十八条 【过渡期】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条件;已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过渡期安排,实现平稳过渡;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开展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地方金融业务

或许以后做单业务要走的行政审批又多了一道道?注册地金融局、业务所在地金融局谁批还是都要批?

或许以后会看到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全国设有数十家分公司的情况?在这个思路下,查了下信息,发现仲利国际租赁已经在十几个省份设有分公司、官网显示其已开设多达52个营运据点。

那些折腾不起的、适应不了新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就难了。如此,所谓的“过渡期”,可能就是留多点时间让咱思考去路了。